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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 8 條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 重複領取: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 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第一項教育補助之申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 日施行。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4-4013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4029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106年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