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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
第 8 條八、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業務機關應訂定 管理運用要點或執行計畫。 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未達前項數額者,業務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訂 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2-02-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臺北市南港區公所奉區長核准修正名稱及部分條文;並於114年9月17日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南港區公所收受捐款收支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南港區公所收受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