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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2-03-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0776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94 條
    人民或團體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 舉公私場所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或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 前項檢舉及獎勵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被檢舉對象屬公私場所,且經查證檢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 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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