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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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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警察類

24筆,共2頁,目前第2
21.
22.
2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4.19 簽見
  • 交通警察大隊以測速相機舉發行為人超速違規事實,乃係證據證明力問題,只要該相機準確性無疑,則所所攝超速違規照片之證明力應不生影響,因此除非行為人舉反證證明自身並無超速違規事實,始可要求退還罰款
2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9.28 簽見
  • 本案臺北市政府如確就其違建之拆除發放補償費,為維護臺北市政府權益,自應主張與臺北市政府所得請求之不當得利相抵銷,如有差額,再由臺北市政府核發或向渠等請求
24筆,共2頁,目前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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