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警察類
2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14 北市法一字第09430242600號函
- 本案所爭地點既為私有之法定空地,尚非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似非合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所稱之道路,惟依據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對於無證營業之攤販,得依該攤販管理規則取締之
2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9.24 北市法一字第09130692700號函
- 所謂道路障礙,依交通部79年7月20日(79)交路字第022673號函示,在騎樓地、巷道設置固定路障(如水泥樁、鐵柱、鐵柵、木條等設於道路上),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規定處罰
2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4.19 簽見
- 交通警察大隊以測速相機舉發行為人超速違規事實,乃係證據證明力問題,只要該相機準確性無疑,則所所攝超速違規照片之證明力應不生影響,因此除非行為人舉反證證明自身並無超速違規事實,始可要求退還罰款
2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9.28 簽見
- 本案臺北市政府如確就其違建之拆除發放補償費,為維護臺北市政府權益,自應主張與臺北市政府所得請求之不當得利相抵銷,如有差額,再由臺北市政府核發或向渠等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