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激勵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所屬員工 士氣、增進服務品質及管理績效,特訂定本支給要點。
- 六、工作獎金級點折合率每點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整,每月核 算最高不得逾薪資之四分之一。已依其他規定支領有獎金者,應擇一 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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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1140117347號函修正第1、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