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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1140117347號函修正第1、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為激勵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所屬員工 士氣、增進服務品質及管理績效,特訂定本支給要點。
  • 二、本支給要點適用對象為公有停車場管理人員(含本處內協助辦理公有 停車場相關業務之管理人員)。
  • 三、本支給要點所需經費由公有停車場當月停車業務收入百分之三提列支 給。
  • 四、本支給要點所稱工作獎金每級點金額之計算公式為:每級點金額=當 月停車業務收入百分之三/管理人員總級點。
  • 五、工作獎金依下列標準按月核算,並得依個人工作態度、工作效率、貢 獻度,於 1 點範圍內彈性增減之。 職 稱 級 點 輔導員 6 點 場【組】長 5 點 副組長 4.5 點 管理員、技術員 4 點 助理管理員 3 點
  • 六、工作獎金級點折合率每點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整,每月核 算最高不得逾薪資之四分之一。已依其他規定支領有獎金者,應擇一 支領。
  • 七、管理人員受處分、曠職或請假者,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曠職一次者,扣除當月獎金三分之一;三次以上者,扣除當月獎金 全部。 (二)事假按日扣除獎金;病假按日扣除獎金二分之一。 (三)公假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不發。但本處產業工會之理、監事駐 會期間及因公派訓人員,受訓期間三十日以下者,不在此限。受訓 期間超過三十日者,其超過部分按其實際工作之日核實發給。 (四)受警告、申誡處分者,扣除當月獎金二分之一;記過者,扣除當月 獎金全部;記大過者,扣除獎金三個月。 (五)同一年度之功過得以相抵。係依當月懲處額度,計算扣除工作獎金 之金額額度;並於年底計算年度功過相抵,再依實際獎懲額度計算 全年應發還原扣除之工作獎金之金額。
  • 八、管理人員當月全部時間在其他機關工作者,一律不發給獎金;部分時 間調兼或當月中途到職、離職者,其獎金按實際出勤日數核發。
  • 九、管理人員因依兵役法受教育、勤務、點閱或臨時召集訓練時間,其應 領獎金照常發給,但應徵入營服役及留職停薪期間者,則停止發給。
  • 十、工作獎金採不定期方式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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