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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5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3年5月1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330598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2、8點條文;並自中華民國90年4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市長官邸藝文中心營運督導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市長官邸藝文沙龍營運督導委員會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因委託經營市長官邸藝文沙龍(以下簡稱官邸藝文 沙龍),及為監督考核其經營績效,特設置臺北市市長官邸營運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有關委託經營營運計畫書執行之監督事項。 (二)有關調整官邸藝文沙龍使用空間、重大修繕、整修設備或因故須暫停營業之審議 事項。 (三)有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及經營績效評估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委託經營契約書規範各項業務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 八、本會開會,於必要時得邀請官邸藝文沙龍受託人及相關人員或藝文界人士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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