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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5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3年5月1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330598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2、8點條文;並自中華民國90年4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市長官邸藝文中心營運督導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市長官邸藝文沙龍營運督導委員會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因委託經營市長官邸藝文沙龍(以下簡稱官邸藝文 沙龍),及為監督考核其經營績效,特設置臺北市市長官邸營運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有關委託經營營運計畫書執行之監督事項。 (二)有關調整官邸藝文沙龍使用空間、重大修繕、整修設備或因故須暫停營業之審議 事項。 (三)有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及經營績效評估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委託經營契約書規範各項業務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派本局人員兼任,並為委員,承局長之命,綜理本會各項 事務。另置委員四至六人,由本局聘(派)學者專家三至五人,及本府代表一人兼之。 本會委員任期,同於委託經營契約之期限,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本府代表應隨其本 職異動。
  • 四、本會每半年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議。
  •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於簽奉局長核定後,以本局名義送請受託人或 相關機關辦理。
  • 六、本會相關之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由本局指定人員兼辦。
  • 七、本會委員應就職責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督導及查核,並將督導及查核結 果向本會提出報告或提請本會會議審議。
  • 八、本會開會,於必要時得邀請官邸藝文沙龍受託人及相關人員或藝文界人士列席。
  •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十一、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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