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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5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企字第10631097600號函修正第6、8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起生效
  • 六、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局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秘書室主任、綜合企劃科長五人。 (二)本局及所屬機關代表四人,由本局局長遴聘(派兼)之。 (三)專家學者四至六人,由本局局長遴聘(派兼)之。 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協助召集人綜理統籌款一般性事務,由本局局長遴聘(派兼 )之。
  • 八、工作小組置審議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本局局長遴聘(派兼)之,其餘審議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局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秘書室主任、綜合企劃科長、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教 研副總院長五人。 (二)本局代表四至六人,由本局局長遴聘(派兼)之。 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召集人綜理統籌款一般性事務,由本局局長遴聘( 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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