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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1-02-205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企字第10631097600號函修正第6、8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基準
    第 4 條
    四、醫療機構獎勵金提撥總額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下解繳衛生局統籌款專戶 ,並由衛生局自行統籌運用;其實際提撥比率由衛生局每年度依業務 需要另定之。 前項統籌款專戶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從事精神病、結核病、性病及新興傳染病等特殊醫療業務 之醫療機構及營運艱困醫療機構醫師之獎勵金或支援醫師之支 援費用。 (二)補助因業務需要應購置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系統及辦公設備 。 (三)補助不易羅致人員之獎勵金及因應業務需要而遴用專案人員之 費用。 (四)推動公共衛生及社區健康服務之相關工作費用。 (五)醫療作業基金之管理費用。 (六)研究發展之獎勵金及其他經市政府核准辦理有關衛生醫療業務 事項之費用。 前項各款費用之支應方式,由衛生局成立運用及管理委員會管理及審 核,其作業管理注意事項,由衛生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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