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運用及管理臺北市醫療機構解繳本局之各項 專款(以下簡稱統籌款),加強推動臺北市公共衛生、社區健康服務、醫療管理、衛生 醫療人才培育及研究發展等政策任務,特依據「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 五點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基準」第四點規定,設立臺 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以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運用及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並訂定本作業基準。
- 二、統籌款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局所屬各醫療機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基準解繳 本局之款項。 (二)以前年度統籌基金結餘轉入之款項。 (三)統籌款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 三、統籌款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從事精神病、結核病、性病及新興傳染病等特殊醫療業務之醫療機構及營運艱 困醫療機構醫師之獎勵金或支援醫師之支援費用。 (二)補助因業務需要應購置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系統及辦公設備。 (三)補助不易羅致人員之獎勵金及因應業務需要而遴用專案人員之費用。 (四)推動公共衛生及社區健康服務之相關工作費用。 (五)醫療作業基金之管理費用。 (六)研究發展之獎勵金。 (七)統籌款之管理費用。 (八)其他經市政府核准辦理有關衛生醫療業務事項之費用。
- 四、本專戶之資金應在本府核可之銀行設立專戶存儲運用,其款項之申請審核管控支用及會 計事務之處理,由本局另訂注意事項辦理,未規定之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 五、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統籌款運用範圍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統籌款運用計畫及執行成果之審議事項。 (三)其他關於加強統籌款運用與管理之建議事項。
- 六、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局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秘書室主任、綜合企劃科長五人。 (二)本局及所屬機關代表四人,由本局局長遴聘(派兼)之。 (三)專家學者四至六人,由本局局長遴聘(派兼)之。 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協助召集人綜理統籌款一般性事務,由本局局長遴聘(派兼 )之。
- 七、委員會下設統籌款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執行委員會對統籌款之規劃事項, 任務如下: (一)各項申請計畫之審議。 (二)計畫變更案件及成果報告之備查。
- 八、工作小組置審議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本局局長遴聘(派兼)之,其餘審議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局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秘書室主任、綜合企劃科長、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教 研副總院長五人。 (二)本局代表四至六人,由本局局長遴聘(派兼)之。 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召集人綜理統籌款一般性事務,由本局局長遴聘( 派兼)之。
- 九、工作小組下設若干學門小組,協助工作小組進行申請計畫之審查。各學門小組置學門委 員五至十人,其中一人為學門長,由本局局長遴聘(派兼)之。
- 十、委員會委員、工作小組審議委員及學門小組學門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 如為業務單位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進退。
- 十一、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進行前年度工作檢討及來年之規劃;工作小組視需要召 開會議,並得邀請學門委員、相關專家學者或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列席。
- 十二、委員會委員及工作小組審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 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十三、統籌款補助計畫之申請、審查、核定、管控措施、變更作業、經費核銷及其他事項, 另訂作業程序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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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5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企字第10631097600號函修正第6、8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