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補助對象:領有使用執照或營造執照,且屋齡達二十年以上(以使用 執照或營造執照發照日期為準)之民間興建建築物,且屬地上三層樓 以上之集合住宅,作為住宅使用之戶數比例達全棟二分之一以上之建 築物。但申請補助費用時,整幢為單一所有權人、或已進行都市更新 程序(業經核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計畫者)、或經公告之高氯離子 混凝土建築物;或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均不予補助。
- 四、補助標準: (一)案件件數認定原則如下列: 1.每一建築執照之基地範圍為一案。 2.同一建築執照之基地範圍,包含數幢建築物者,得以每一幢視為 一案。 3.同一建築執照之基地範圍,但已分別成立管理組織並向本府報備 有案者,得以每一管理組織之管領範圍視為一案。 (二)案件計費方式如下列: 1.申請戶數為一戶至十戶時,健檢費用補助一案新臺幣一萬五千五 百元整。 2.申請戶數為十一戶至二十戶時,健檢費用補助一案新臺幣一萬八 千五百元整。 3.申請戶數為二十一戶至二百戶時,健檢費用補助一案新臺幣二萬 一千元整。 4.申請戶數為二百零一戶至五百戶時,健檢費用補助一案新臺幣二 萬六千元整。 5.申請戶數為五百零一戶以上時,健檢費用補助一案新臺幣三萬二 千元整。
- 十二、本要點執行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 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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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19
臺北市老屋健檢案件申請及補助費用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3)北市都建字第10363960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4、12點條文;並自103年3月3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老屋健檢案件申請暨補助費用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老屋健檢案件申請及補助費用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