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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3)北市都建字第10363960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4、12點條文;並自103年3月3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老屋健檢案件申請暨補助費用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老屋健檢案件申請及補助費用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市民瞭解房屋之安全資訊,辦理老 屋健檢費用補助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 三、補助對象:領有使用執照或營造執照,且屋齡達二十年以上(以使用 執照或營造執照發照日期為準)之民間興建建築物,且屬地上三層樓 以上之集合住宅,作為住宅使用之戶數比例達全棟二分之一以上之建 築物。但申請補助費用時,整幢為單一所有權人、或已進行都市更新 程序(業經核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計畫者)、或經公告之高氯離子 混凝土建築物;或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均不予補助。
  • 四、補助標準: (一)案件件數認定原則如下列: 1.每一建築執照之基地範圍為一案。 2.同一建築執照之基地範圍,包含數幢建築物者,得以每一幢視為 一案。 3.同一建築執照之基地範圍,但已分別成立管理組織並向本府報備 有案者,得以每一管理組織之管領範圍視為一案。 (二)案件計費方式如下列: 1.申請戶數為一戶至十戶時,健檢費用補助一案新臺幣一萬五千五 百元整。 2.申請戶數為十一戶至二十戶時,健檢費用補助一案新臺幣一萬八 千五百元整。 3.申請戶數為二十一戶至二百戶時,健檢費用補助一案新臺幣二萬 一千元整。 4.申請戶數為二百零一戶至五百戶時,健檢費用補助一案新臺幣二 萬六千元整。 5.申請戶數為五百零一戶以上時,健檢費用補助一案新臺幣三萬二 千元整。
  • 五、經費用途:用於支付健檢機構指派健檢人員執行勘檢評估、健檢報告 書製作及相關行政作業所需費用。
  • 六、申請補助費用應備下列文件: (一)健檢機構申請函。 (二)健檢報告書。依本局規定之相關書表格式完成健檢報告書一式三份 (附表一、附表二),並提供電子檔光碟片。 (三)健檢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影本。 (四)申請人之領據。
  • 七、案件申請流程: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附表三)並向本局提出申請,符 合補助對象後,分案至申請人指定之本局公告健檢機構。
  • 八、健檢機構條件及健檢類別詳附表四。
  • 九、審查及核撥程序:經本局審查通過之補助案件,直接撥付至申請人之 指定之帳戶。
  • 十、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 得追繳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時。 (二)受本局分派健檢案件後,未指派符合規定資格之健檢人員親赴現場 檢查。 (三)除案情特殊,經本局個案核准外,未於一個月內依本局規定之相關 書表格式完成健檢報告書一式三份,並提供電子檔光碟片。
  • 十一、受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府動用預備金支應,或建管處編列預算支應 。
  • 十二、本要點執行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 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內容辦理。
  • 十三、受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本局動用預備金或建管處編列預算 支應。
  • 十四、本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 行應注意事項內容辦理。
  • 十五、本計畫相關補助內容、後續配套措施及其他規定,配合中央政策另 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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