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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2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2)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230073672號函修正第2、3點條文;並自112年3月1日生效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一般時段檔期審議。 (二)其他檔期審議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或指定簡任級以上人員兼任。除主 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每次審議會議依審議內容申請案件之類別及數 量比例邀請委員十人參加,其中應包括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財政局及臺北小巨蛋經營管理單位代表,其餘委員須符合以下情 形之一: (一)曾任職於相關學術系所、機構從事表演藝術、流行文化、時尚 或跨界文化及體育之研究、教學、專職工作者等。 (二)其他與申請案相關專長者。 本會委員任期兩年,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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