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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臺北小巨蛋場館接管營運辦法
第 7 條本府每年得保留主場館六十日及副場館三十日之公益時段,提供公益活動 使用。但本府有特別需求且事先通知經營管理者時,不在此限。 為處理場館公益時段及一般時段之申請及審核,本府得設置檔期審議委員 會審議之。 經營管理者應將申請者之案件彙整,送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得同意 申請人使用。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31-01-2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2)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230073672號函修正第2、3點條文;並自112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