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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2)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230073672號函修正第2、3點條文;並自112年3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北市臺北小巨蛋場館接管 營運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置臺北小巨蛋一般檔期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一般時段檔期審議。 (二)其他檔期審議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或指定簡任級以上人員兼任。除主 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每次審議會議依審議內容申請案件之類別及數 量比例邀請委員十人參加,其中應包括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財政局及臺北小巨蛋經營管理單位代表,其餘委員須符合以下情 形之一: (一)曾任職於相關學術系所、機構從事表演藝術、流行文化、時尚 或跨界文化及體育之研究、教學、專職工作者等。 (二)其他與申請案相關專長者。 本會委員任期兩年,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四、本會行政作業由本局負責辦理,會議以每年召開兩次為原則,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
  • 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 派委員之一擔任代理人主持之。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之決議應 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六、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 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如表決同數時,主席參與表決。
  • 七、本會委員有關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受雇人、代理人、輔佐人者等。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 八、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報告陳述意見。
  •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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