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辦理本服務之機構,得向本局申請行政費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其每月補助標準如下: (一)每月服務一人次以上二十二人次以下者,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二)每月服務二十三人次以上四十四人次以下者,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三)每月服務四十五人次以上六十六人次以下者,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四)每月服務六十七人次以上者,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服務人次之計算,以每日接受本服務之人數為準。
- 八、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經本局核定後,由申請單位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每半年辦理核銷 ,於每年七月十日前及十二月二十五日前依規定檢據向本局請款核 銷。 (二)核銷應備文件: 1.機構領據及其存摺封面影本。 2.請領清冊。 3.延時收托服務紀錄表或相關證明文件,其內容應包含服務對象姓 名、服務日期、服務起訖時間及家長(屬)簽名等項目。
- 九、接受補助單位需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且應將當年度執行成果報告 於翌年一月五日前提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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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障字第1103181361號令修正發布第5、8、9點條文;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