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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提高身心 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二、照顧者支持。 三、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四、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五、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前條及前項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 時,應就其內容、實施方式、服務人員之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 訂定辦法管理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05-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障字第1103181361號令修正發布第5、8、9點條文;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