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解決身心障礙者之主要照顧者 無法即時接送,並鼓勵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延時收托服務(以下簡 稱本服務),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辦理,,特訂定本 須知。
- 二、本須知服務對象為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受日間照顧服務之身心障 礙者。
- 三、本服務內容以看護照顧為主,機構得依需求自行訂定其他服務項目。
- 四、本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機構服務時間結束後,家屬前來接送前的時 間(每天以三小時為上限)。 前項機構服務時間係指機構與家屬簽訂之契約所訂時間。
- 五、辦理本服務之機構,得向本局申請行政費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其每月補助標準如下: (一)每月服務一人次以上二十二人次以下者,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二)每月服務二十三人次以上四十四人次以下者,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三)每月服務四十五人次以上六十六人次以下者,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四)每月服務六十七人次以上者,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服務人次之計算,以每日接受本服務之人數為準。
- 六、辦理本服務之機構提出本補助申請者,經本局審核同意後,自申請當 月起予以補助。
- 七、機構申請本補助需檢附申請計畫書及機構服務身心障礙者契約書,向 本局提出申請。
- 八、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經本局核定後,由申請單位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每半年辦理核銷 ,於每年七月十日前及十二月二十五日前依規定檢據向本局請款核 銷。 (二)核銷應備文件: 1.機構領據及其存摺封面影本。 2.請領清冊。 3.延時收托服務紀錄表或相關證明文件,其內容應包含服務對象姓 名、服務日期、服務起訖時間及家長(屬)簽名等項目。
- 九、接受補助單位需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且應將當年度執行成果報告 於翌年一月五日前提報本局備查。
- 十、機構得另行向家屬收取照顧費用,每人每小時以新臺幣六十元為限, 服務未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超過三十分鐘以一小時計。
- 十一、申請本補助應本於誠信原則提送相關資料,為了解實際執行情形, 本局得隨時派員實地訪查,如有申請資料不實或有造假之情事,本 局得停止受理本補助者申請一至三年。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 法機關偵辦。
- 十二、本須知所需費用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十三、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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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障字第1103181361號令修正發布第5、8、9點條文;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