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成立時機: (一)三級強化開設 1.開設時機:經接獲消防局及本局通報成立時開設。 2.進駐地點及人員: (1)本處防災中心: 由幕僚作業組待命應變,或視需要由幕僚作業組組長報請 指揮官(或授權代理人)開設本處防災中心,指揮官得視 災情狀況要求輪值主管及各分組人員派員進駐。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A.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森林火災(本處主政):由 副總工程司以下股長以上輪班擔任本局應變小組組長( 每次 1人),並率 2名同仁進駐。 B.其他本局主管災害:由正工程司及股長(企劃科及秘書 室除外)共同輪班配合進駐(每次 1人)。 (3)本處企劃科: 非本局主管災害,惟經消防局及本局通知配合進駐時,由 幕僚作業組進駐(每次 1人),如市府要求本處支援或災 情擴大至山坡地,即報請指揮官(或授權代理人)開設本 處防災中心,並由各分組進駐。 3.輪值時間: (1)本處防災中心:採二班制,每班輪值12小時(每日 8時及 20時交接),開設期間得由指揮官、副指揮官或輪值主管 視狀況調整部分人力。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依據「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注意 事項」之規定完成進駐。 (二)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同步二級開設。 2.進駐地點及人員:(詳附件進駐人員注意事項) (1)本處防災中心: A.輪值主管進駐 1人,各編組輪值人員進駐 2人,幕僚作 業組進駐 3人,後勤支援組進駐 1人。 B.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森林火災發生時,輪值主管 進駐 1人,土石流防治組 /森林遊憩組、坡地整治組及 審查管理組各進駐 2人,幕僚作業組進駐 3人,後勤支 援組進駐 1人,指揮官得視災情狀況要求其餘分組機動 派員進駐。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A.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森林火災(本處主政):由 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輪班擔任本局應變小 組副組長(每次 1人),並率 3名同仁進駐。 (3)本處企劃科: 與本市山坡地無關之災害,由幕僚作業組進駐,如市府要 求本處支援或災情擴大至山坡地,即報請指揮官(或授權 代理人)開設本處防災中心,並由各分組進駐。 3.輪值時間: (1)本處防災中心:採二班制,每班輪值12小時(每日 8時及 20時交接),開設期間得由指揮官、副指揮官或輪值主管 視狀況調整部分人力。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依據「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注意 事項」之規定完成進駐。 4.為因應或預見重大災情,必要時本小組進駐待命人員得提升 為一級開設。 (三)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同步一級開設。 2.進駐地點及人員:(詳附件進駐人員注意事項) (1)本處防災中心: A.副指揮官及輪值主管各進駐 1人,各編組輪值人員進駐 2 人,幕僚作業組進駐 3人,後勤支援組 1人。 B.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森林火災發生時,由輪值主 管進駐 1人,土石流防治組 /森林遊憩組、坡地整治組 及審查管理組各進駐 2人,幕僚作業組進駐 3人,後勤 支援組進駐 1人,指揮官得視災情狀況要求其餘分組機 動派員進駐。 (2)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北投區):由各編組(幕僚作業 組及後勤支援組除外)指派輪值人員 1人進駐。 (3)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A.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森林火災(本處主政):由 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輪班擔任本局應變小 組之幕僚分組組長(每次 1人),並率 4名同仁進駐( 其中 1人進駐大地分組)。 B.水災、風災及其他本局主管災害:由正工程司及股長( 企劃科及秘書室除外)共同輪班配合進駐擔任本局應變 小組之大地分組(每次 1人)。 (4)本處企劃科: 與本市山坡地無關之災害,由幕僚作業組進駐,如市府要 求本處支援或災情擴大至山坡地,即報請指揮官(或授權 代理人)開設本處防災中心,並由各分組進駐。 3.輪值時間: (1)本處防災中心:採二班制,每班輪值12小時(每日 8時及 20時交接),開設期間得由指揮官、副指揮官或輪值主管 視狀況調整部分人力。 (2)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依據「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搶修組標準作業程序」及「工務局暨所屬各處災害防救作 業執行計畫」之規定完成進駐,並配合本市各區災害應變 中心開設現況彈性調整輪班進駐作業。 (3)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依據「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注意 事項」之規定完成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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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9-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112)北市工地企字第11230216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112年4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