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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第 15 條十五、市災害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及本市災害防救規則所列各種災害種 類,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區災害應變中心除由區長報經市長裁示 成立者外,於接獲消防局通知後開設,有關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 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中央氣象署)發布 海上、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經消防局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 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或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 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惟受颱風外圍環 流影響,經中央氣象署風雨預報本市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 陣風達十級以上,或 24 小時累積雨量達 350 毫米以上, 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警 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 、都發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 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 17 個機 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準 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臺北地區將 於 18 小時後進入颱風七級暴風圈範圍(臺北進入陸地警戒 區)或風雨強度逐漸加大,經消防局研判可能對本市將造成 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 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教育局、社會局、 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研考會、資訊局、人 事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 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 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 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 (二)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北部地區豪雨特報時;或中央氣 象署發布北部地區大雨特報且本市有 3 個行政區內之氣象 署、本府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量站,時雨量同時達 40 毫米 以上時且持續降雨時;或市內任一抽水站駐站人員回報該站 有抽排不及情形時;或本市可能發生水災災情時,經工務局 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警 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 、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 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 16 個機關(單位) 。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進行防災準備及宣導事 宜,並得視降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北部地區大豪雨特報;或中央氣 象署發布北部地區豪雨特報且本市行政區內之氣象署、本府 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量站時雨量達 40 毫米以上,且連續 3 小時累積降雨達 135 毫米以上,且持續降雨時;或本市可 能發生重大水災災情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資訊局、人 事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 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單位、台電公司台北市區 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 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三)震災 中央氣象署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4 級以上,由消防局研判後通知 各防救災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各應變小組並派員進行災情蒐 報工作。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 弱以上或本 市有災情發生之虞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 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 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 強以上或震 災影響範圍逾 2 個區,估計本市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 、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 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經工務局或消防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資訊局、人 事處、文化局、勞動局、體育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 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 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 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財團法人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或其他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四)旱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家用及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 含),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北水處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秘書處媒體 事務組、教育局、衛生局、北水處、翡管局及民政局等機關 (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家用及公共給水缺水率超過百分之五,且旱象持 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北水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 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 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 (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 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五)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 6 度以下,連續 24 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 生之虞,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 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社會局、產業局、 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六)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市山坡地雨量站同時有 3 處雨量站 24 小時 累積雨量同時達 350 毫米以上時,且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 災害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 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警 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 、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 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 16 個機關(單位 )等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 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市山坡地雨量站同時有 3 處雨量站 24 小時 累積雨量同時達 450 毫米以上時,且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 災害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 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資訊局、人事處、臺北市後備指 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 23 個機關(單位),指派充分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七)火山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 共同評估,中央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或經消防局研 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 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 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經交通部、科技部、 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中央成立災害應變中 心一級開設時或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資訊局、人 事處、文化局、勞動局、體育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 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 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 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八)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 或災情持續時間達 12 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 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 者;災情持續時間達 6 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北水處、秘書處媒體 事務組、觀傳局、民政局、教育局、環保局、研考會等機關( 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 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 營業處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 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3.勞工作業場所發生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消防局通知勞動局進 駐。 (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天然氣及油料管線事故災害造成 5 人以上未達 7 人傷 亡、失蹤,或 3 百戶以上未達 5 百戶天然氣供氣戶數 停氣,預估在 24 小時內無法恢復天然氣供應或其他原因 導致天然氣持續外洩,或油料管線洩漏造成陸域污染面積 達 5 千平方公尺以上,情勢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乙、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3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10 所以上 (含一次變電所 P/S 、二次變電所 S/S 及配電變電所 D/S)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 12 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 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或依台電公司通知 ,因電源供應不足,將實施分區輪流停電,並經產業局認 定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衛 生局、交通局、產業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民政局、捷運 公司、北水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 揮部,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轄區公用 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 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 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天然氣及油料管線事故災害造成 7 人以上傷亡、失蹤, 或 5 百戶以上天然氣供氣戶數停氣,預估在 24 小時內 無法恢復天然氣供應或其他原因導致天然氣持續外洩,或 油料管線洩漏造成陸域污染面積達 1 萬平方公尺以上, 情勢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乙、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5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10 所以上 (含一次變電所 P/S 、二次變電所 S/S 及配電變電所 D/S)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 24 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 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民政局、捷運公司、北水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轄區公用天然 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 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十)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不含軍用航空器)運作中於本市行政區內 發生空難事件,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 虞,亟待救助,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 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 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交通局、民政局、臺北市 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 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 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 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 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若災情未達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規 模,惟道路雙向交通阻斷,無法於二小時內恢復通車者,且 經研判災害有擴大之趨勢,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社會局、衛生 局、交通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 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 進駐。 (十二)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延燒面積達 20 公頃以上時,經工務局 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 務局、都發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北水處、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觀傳局、民政局、教育局、環保局、研考會、 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轄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 台北市區營業處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因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 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 1 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 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 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 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四)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 (1)當本市有傳染病大流行之虞或其他縣市發生重大傳染病流 行且有擴大至本市之虞,由衛生局局長依據傳染病防治法 第 16 條以書面報告市長,經市長指示成立時,消防局立 即通知各相關局處進駐作業。但生物病原災害情況緊急時 ,衛生局得以口頭報告市長,並於 3 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 (2)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生物病原災害類型及規模,成立「 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或「區級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 」。 (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本市經評估後由衛生局局 長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6 條︰「……地方主管機關認有統 籌指揮、調集所屬相關機關(構)人員及設備,採行防治 措施之必要時,得成立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陳報市長 ,經市長裁示後成立。 (4)依前項規定經市長同意成立,原「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 」更改為「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 (1)依據「臺北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之單位與 功能群進駐運作。 (2)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五)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重大動物傳染病發生,或經國際疫情資料研判,侵入本市 風險增加,致生重大疫災之虞,並對本市有重大影響者。 (2)植物疫病蟲害侵入我國,有蔓延成災之虞,並對本市農業 產業有重大影響者。 (3)國內既有之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跨區域爆發,對該區域動 植物防疫資源產生嚴重負荷,需進行跨區域支援、人力調 度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產業局、消防局、警察局 、衛生局、環保局、民政局、工務局、勞動局、教育局、觀 光傳播局及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十六)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核 1 或核 2 廠發生廠區緊急事故有放射性物 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核能安全委員會召集成立核子事故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 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 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 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 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七)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 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中度嚴重惡化(即懸浮微粒 PM10 之小時平均值達 1,050 微克/立方公尺連續 2 小時、24 小時平均值達 425 微克/立方公尺;細懸浮微粒 PM2.5 達 250.5 微克/立方公尺)或造成人民健康重大危害者, 且預測未來 12 小時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經環保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環保局、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勞動局、交通 局、民政局、觀傳局、體育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 產業局、捷運局、人事處、捷運公司、北水處等機關(單位 ),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 員進駐。 (十八)船難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船難事故,估計有 15 人以上 傷亡、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 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民 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社會 局、衛生局、交通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 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十九)纜車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纜車事故,災情嚴重估計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纜車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 ,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社會 局、衛生局、環保局、交通局、捷運公司、民政局、臺北市 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 派熟充分授權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 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 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 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工程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公共設施 ,並造成 15 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共安全時,經工 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 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 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 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二十一)建築物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公共 設施,並造成 15 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共安全時 ,經都發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都發局、 研考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 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 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 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 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 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 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二)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施工中之捷運任一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隧 道段、高架段、地面段發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估計 10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捷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 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捷 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 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 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 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 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三)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捷運任一車站、列車、機廠、地下商店街或營 運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大災 害,災情嚴重估計 10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 捷運公司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 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捷 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 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熟充分授 權且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 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 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四)職業災害 1.開設時機:職業災害造成 15 名以上勞工傷亡且災害有持 續擴大之虞,經勞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工務局、社會局、教育局、 勞動局、交通局、環保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 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 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 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因受不可抗力情事或疫情影響時,得由各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或消防局報請市指揮官同意後,減少進駐單位及人員數量,並輔以 視訊方式運作。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6-09-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112)北市工地企字第11230216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112年4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