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本市山坡地災 害防救應變措施,依據「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五 點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任務: (一)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應變小組之 開設及其相關作業規定,處理山坡地災害防救應變措施。 (二)加強坡地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 協調、聯繫事宜。 (三)掌握本市山坡地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各級相關機關 應變處理。 (四)本市山坡地災情之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回報 事項。 (五)本市山坡地災害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協調、調度等緊急措施 。 (六)其他有關本市山坡地災害防救事項。
- 三、組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山坡地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相關功能編組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指揮官:由處長兼任,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二)副指揮官:由副處長、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 工程司(二人)兼任,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三)輪值主管:由各編組組長(後勤支援組除外)輪流兼任,綜理 本處防災中心開設運作、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案件分派及各項 災害緊急應變事宜。 (四)道路步道組: 1.道路步道科科長兼任組長。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 報、現勘查證、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五)森林遊憩組 1.森林遊憩科科長兼任組長。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 報、現勘查證、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六)土石流防治組: 1.土石流防治科科長兼任組長。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雨量觀測、土石流警戒及疏散避 難分析研判,以及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報、現勘 查證、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七)坡地整治組: 1.坡地整治科科長兼任組長。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雨量觀測、列管邊坡敏感區警戒 及疏散避難分析研判,以及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 報、現勘查證、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八)坡地住宅組: 1.坡地住宅科科長兼任組長。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雨量觀測、本市山坡地老舊聚落 、列管山坡地住宅社區警戒及疏散避難分析研判事宜,以及 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報、現勘查證、災害搶救等 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九)審查管理組: 1.審查管理科科長兼任組長。 2.辦理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施工中案件與違規案件之災害勘查 及處理事項;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報、現勘查證 、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十)幕僚作業組: 1.由企劃科及秘書室組成,並由企劃科科長兼任組長。 2.綜整各分組及防災中心開設運作等事宜。 (十一)後勤支援組: 1.由秘書室組成,並由秘書室主任兼任組長。 2.辦理本小組成立期間辦公空間之水電、空調、電信、進駐 人員膳食、車輛調度等後勤支援事項。
- 四、進駐地點: (一)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作業中心)。 (二)本處防災中心。 (三)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北投區)。
- 五、成立時機: (一)三級強化開設 1.開設時機:經接獲消防局及本局通報成立時開設。 2.進駐地點及人員: (1)本處防災中心: 由幕僚作業組待命應變,或視需要由幕僚作業組組長報請 指揮官(或授權代理人)開設本處防災中心,指揮官得視 災情狀況要求輪值主管及各分組人員派員進駐。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A.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森林火災(本處主政):由 副總工程司以下股長以上輪班擔任本局應變小組組長( 每次 1人),並率 2名同仁進駐。 B.其他本局主管災害:由正工程司及股長(企劃科及秘書 室除外)共同輪班配合進駐(每次 1人)。 (3)本處企劃科: 非本局主管災害,惟經消防局及本局通知配合進駐時,由 幕僚作業組進駐(每次 1人),如市府要求本處支援或災 情擴大至山坡地,即報請指揮官(或授權代理人)開設本 處防災中心,並由各分組進駐。 3.輪值時間: (1)本處防災中心:採二班制,每班輪值12小時(每日 8時及 20時交接),開設期間得由指揮官、副指揮官或輪值主管 視狀況調整部分人力。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依據「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注意 事項」之規定完成進駐。 (二)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同步二級開設。 2.進駐地點及人員:(詳附件進駐人員注意事項) (1)本處防災中心: A.輪值主管進駐 1人,各編組輪值人員進駐 2人,幕僚作 業組進駐 3人,後勤支援組進駐 1人。 B.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森林火災發生時,輪值主管 進駐 1人,土石流防治組 /森林遊憩組、坡地整治組及 審查管理組各進駐 2人,幕僚作業組進駐 3人,後勤支 援組進駐 1人,指揮官得視災情狀況要求其餘分組機動 派員進駐。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A.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森林火災(本處主政):由 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輪班擔任本局應變小 組副組長(每次 1人),並率 3名同仁進駐。 (3)本處企劃科: 與本市山坡地無關之災害,由幕僚作業組進駐,如市府要 求本處支援或災情擴大至山坡地,即報請指揮官(或授權 代理人)開設本處防災中心,並由各分組進駐。 3.輪值時間: (1)本處防災中心:採二班制,每班輪值12小時(每日 8時及 20時交接),開設期間得由指揮官、副指揮官或輪值主管 視狀況調整部分人力。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依據「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注意 事項」之規定完成進駐。 4.為因應或預見重大災情,必要時本小組進駐待命人員得提升 為一級開設。 (三)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同步一級開設。 2.進駐地點及人員:(詳附件進駐人員注意事項) (1)本處防災中心: A.副指揮官及輪值主管各進駐 1人,各編組輪值人員進駐 2 人,幕僚作業組進駐 3人,後勤支援組 1人。 B.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森林火災發生時,由輪值主 管進駐 1人,土石流防治組 /森林遊憩組、坡地整治組 及審查管理組各進駐 2人,幕僚作業組進駐 3人,後勤 支援組進駐 1人,指揮官得視災情狀況要求其餘分組機 動派員進駐。 (2)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北投區):由各編組(幕僚作業 組及後勤支援組除外)指派輪值人員 1人進駐。 (3)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A.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森林火災(本處主政):由 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輪班擔任本局應變小 組之幕僚分組組長(每次 1人),並率 4名同仁進駐( 其中 1人進駐大地分組)。 B.水災、風災及其他本局主管災害:由正工程司及股長( 企劃科及秘書室除外)共同輪班配合進駐擔任本局應變 小組之大地分組(每次 1人)。 (4)本處企劃科: 與本市山坡地無關之災害,由幕僚作業組進駐,如市府要 求本處支援或災情擴大至山坡地,即報請指揮官(或授權 代理人)開設本處防災中心,並由各分組進駐。 3.輪值時間: (1)本處防災中心:採二班制,每班輪值12小時(每日 8時及 20時交接),開設期間得由指揮官、副指揮官或輪值主管 視狀況調整部分人力。 (2)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依據「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搶修組標準作業程序」及「工務局暨所屬各處災害防救作 業執行計畫」之規定完成進駐,並配合本市各區災害應變 中心開設現況彈性調整輪班進駐作業。 (3)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依據「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注意 事項」之規定完成進駐。
- 六、一級及二級開設作業程序: (一)本小組開設時,由幕僚作業組通知本處股長級以上人員轉知各 編組第一班人員進駐,後續輪班人員由前梯次進駐人員提早通 知。 (二)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本小組同步成立並接受市災害 應變中心指揮,於成立後10分鐘內回傳本小組開設情形回報單 至市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二級轉一級開設時亦同。 (三)本小組進駐人員,應受本小組輪值主管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四)本小組二級開設時於每日 5、11、17及23時,一級開設時於每 日 2、 5、 8、11、14、17、20及23時填報本市重大災害出動 救災人員及裝備速報表(表 A3a)及交通災情通報表(表 F1a ),電傳至 prevfa013@gmail.com信箱並至本市「防救災作業 支援系統」更新資料。 (五)本小組開設後,配合市災害應變中心召開災害防救會報需求, 由幕僚作業組彙整本處整備與災情搶救情形,填寫資料後回復 市災害應變中心彙整。 (六)配合消防局函頒實施「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計畫群『分析研判 會議』作業規定」,消防局視災情發展狀況於災害防救會報前 2 小時( 7時、19時)或臨時指定召開分析研判會議,本處需 準備報告資料(幕僚作業組彙整)並由進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人員出席報告。 (七)本小組指揮官得視狀況召集各編組單位召開防救災會報,瞭解 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災情狀況,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八)本小組指揮官得視狀況調派颱風期間跨區支援救災能量事宜。 (九)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小組各進駐人員應掌握緊急應變 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並依據本處山坡地災情通報處理標準作 業流程辦理。 (十)各組應詳實記錄本小組成立期間相關處理措施,並隨時查看「 本府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之有關山坡地災害情形,並派員查 勘及緊急處理,並將辦理情形登載至系統中。 (十一)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編組依權責繼續辦理。
- 七、平時零星災害作業程序: (一)強降雨期間或地震後消防局建議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時,由 幕僚作業組組長請示指揮官視情形以非進駐且保持電話暢通方 式成立,或依照二級開設原則進駐本處防災中心。 (二)於平時晚上17時30分至翌日 8時30分及例假日接獲山坡地災情 通報時,依據本處山坡地災情通報處理標準作業流程辦理,由 防災輪值人員通知設計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進場處理。 (三)各組輪值人員應將災害現場狀況及搶災處理情形,適時以電話 或簡訊方式回報。 (四)為因應或預見重大災情處理,得視狀況提升開設層級,並由幕 僚作業組組長請示指揮官後通知相關人員進駐。
- 八、配合事項: (一)各分組應積極配合本小組及派駐本市各級應變中心人員之運作 。 (二)值班人員交班原則: 1.每日交班時間為當日 8時或20時,第一班人員自進駐起算迄 當日 8時或20時止,由下一班人員交接。 2.若應變中心開設時間為 6:00-8:00或 18:00-20:00,因進駐 時間不足 2小時,以延續值班為原則。 3.值班人員執勤至解除開設期間,仍視為一次正式值勤。 4.本小組值班人員若於業務性質特殊需要或大眾運輸工具停駛 時,得搭乘計程車赴值或卸值返家,並檢據由本處相關經費 核銷支應。 (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撤除後,為繼續追蹤管制,各業務 科應就權管災害檢討其致災原因,並提出因應之道,有關各項 災害復原重建進度,應依規定輸入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內。 (四)各分組應確實更新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辦理情形並至全案處理 完畢為止。 (五)各分組應將所負責之山坡地災害各階段處理情形,依據「臺北 市山坡地災害資訊系統」填報表格內容進行填報作業。
- 九、降低開設等級及撤除時機: 中央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得由 輪值主管請示指揮官後降低開設等級或撤除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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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9-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112)北市工地企字第11230216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112年4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