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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4-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助字第1083173196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8年12月1日起生效
  • 三、依本自治條例審查符合以工代賑資格且獲派工者(以下簡稱臨時工) 之工作獎勵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每月實際上工達二十二日未滿二十五日或當月無缺工情形者,得核 發新臺幣二千元。但因當年度初次派工或年滿六十五歲註銷臨時工 資格者,上工未達需用機關該月總工作日數,以實際上工日數除以 二十二日,再乘以新臺幣二千元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 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二)每月實際上工達二十五日者,得加發新臺幣一千元。 臨時工依規定請婚假或喪假視為無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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