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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
第 11 條工作金之發放基準由市政府參考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 工資另定之。 每月工作達一定日數或無缺工情形者,得核發工作獎勵金,其獎勵方式及 金額由社會局另定之。 臨時工每月領取之工作金及獎勵金總額,不得超過基本工資。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04-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助字第1083173196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8年1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