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加強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地所)之各項地政規費之收取 及查核管理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各項地政規費業務應確實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收入憑證管 理要點」及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三、各地所各項地政規費之收取,以電子方式開立收入憑證為之,不列印 紙本。但申請人提出要求者,得配合列印。
- 四、受理以臨櫃申辦案件,規費計算人員(以下簡稱計費人員)核算申請 案規費,並記載於案件申請書時,應即告知申請人應繳納規費金額及 詢問繳納方式,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現金繳納:將申請案件逕移開單人員開立規費收入憑證。 (二)悠遊卡、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其他臨櫃電子支付方式繳納: 申請人於各系統完成繳費後,將申請案件及收執聯逕移開單人 員開立規費收入憑證。 (三)匯款(含 ATM轉帳)方式繳納:計費人員應核算其應繳之規費 無誤,並確認款項已匯入專戶後,將申請案件及匯款單影本逕 移開單人員開立規費收入憑證。 受理以線上電子支付方式繳納地政規費之案件,計費人員應核算已繳 之規費無誤,如有應補繳規費之情形,計費人員應即通知審查人員於 「智慧地所服務系統」建置線上補繳明細資料;申請人如採臨櫃方式 繳規費,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 五、開單人員應依據計費人員移來之申請案件上記載之規費金額,並核對 申請人、繳款人、申請事由及收費項目等內容無誤後開立規費收入憑 證,併同申請案件移送收費人員。
- 六、收費人員應依規費收入憑證及申請書所載金額收費,並於申請書加蓋 收款章。 前項規費收入憑證之申請人、繳款人、申請事由及收費項目欄有誤漏 時,由開單人員於當日結帳前釐正憑證內容,未於當日完成釐正者, 由各地所指定專責人員辦理釐正。
- 七、收費人員應於每日最後一筆規費收入收費完畢後,依各項繳納方式列 印當日各項收費明細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各項收費統計表二份 (格式如附件二)送出納人員核算,出納人員自存一份,另一份由出 納人員送主計機構,作為記帳及查對金額之依據。 收費人員應於收費日次日上午,依本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依據當日 規費收入憑證號碼、金額及收費明細表編製收入憑證報告單陳核。
- 八、第四點至第七點有關規費之計算、規費收入憑證之開立、收費等三項 作業方式,得配合實務作業需要或辦公場所之配置,合併由一或二人 辦理。
- 九、出納人員依規費收入憑證核算數額之同時,應檢查與收入憑證報告單 記載是否相符,發現缺號時應立即陳報處理。 所收之規費應繳庫,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日所收現金,應依規定交由市庫代理銀行(含各分行)收取 繳庫。 (二)民眾利用悠遊卡、晶片金融卡、 ATM轉帳或以匯款方式繳納規 費者,出納人員應於次日向市庫代理銀行核對入帳金額無誤後 ,開立公庫支票或市庫收入轉正通知書解繳市庫。 (三)民眾利用信用卡、線上電子支付及臨櫃電子支付方式繳納規費 者,出納人員應於確認其入帳金額無誤後,開立公庫支票或市 庫收入轉正通知書解繳市庫。
- 十、如有作廢之規費收入憑證,應每月列印作廢規費收入憑證明細表(格 式如附件三)送交檔案室歸檔管理。 前項規費收入憑證係以紙本方式開立者,作廢之紙本憑證應併同歸檔 。
- 十一、各項地政規費業務之查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入憑證保存管理人員、開單人員、收費人員應隨時自行檢 查作業是否符合規定。 (二)出納人員對於地政規費經收金額及規費收入憑證應每日檢查 核對,單位主管得隨時抽檢。 (三)主管單位人員每月至少一次不定期會同主計機構人員對於各 項地政規費作業檢查,其檢查方式如下: 1.收費人員及相關人員經管之收入憑證或各類存檔案件依前 月收件一週之數量抽檢。 2.前項抽檢辦法為將該週需抽檢之日報表數,依各項規費收 入憑證查明有無缺號情形。 3.依收件號碼查對臨櫃開立之收入憑證號碼及線上電子支付 收入憑證號碼後,每項規費收費至少抽查二十件,核對憑 證號碼及金額是否與系統相符。 4.前述抽查結果應填具紀錄表(格式如附件四),如發現有 疏誤或未依規定辦理,應立即糾正並依法令規定處理。
- 十二、登記及測量案件審查人員審查案件時應審核所繳納規費金額是否合 於規定,如有不符,應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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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2)北市地登字第1126019951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112年8月2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作業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作業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