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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4-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價字第101300012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核發地價謄本傳真聯繫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核發地價謄本傳真聯繫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為加強便民服務,縮短核發地 價謄本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 二、地政事務所受理地價謄本申請案件,若地政整合資訊系統查無資料時,承辦員應查填地 價查詢、查覆單(詳附表一),並加蓋職章及代為決行章,於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以傳真機傳送本局地價科查詢地價,並自受理地價謄本申請書後八小時內核發地價謄本 。但申請歷年申報地價需調閱檔案等相關資料者,不受此限。
  • 三、本局地價科接收地價查詢、查覆單後,承辦員應於兩小時內查填地價,並加蓋職章及代 為決行章傳回地政事務所,據以核發地價謄本。但申請歷年申報地價需調閱檔案等相關 資料者,不受此限。
  • 四、各地政事務所查詢各年期地價資料時,如該筆土地該年期尚未辦理地籍圖重測者,應以 重測前地號查詢。
  • 五、地價查詢、查覆單應分別保管三年,以利查考。
  • 六、本項作業如遇傳真機或整合系統發生故障等突發事故,得依實際情況,改由人工作業辦 理。
  • 七、傳真機應注意維護管理,以利資料傳送及查考,有關作業流程圖詳附表二。
  •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於簽奉局長核定後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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