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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登字第1053087850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5年4月25日生效
  • 一、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為便利民眾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 資料,得受理傳真申請,以資簡化,並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
  • 二、本要點受理申請之項目如下: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建物登記(簿)謄本。 (三)地籍圖謄本。 (四)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五)地價謄本。 (六)地籍異動索引。 (七)土地參考資訊。
  • 三、依本要點申請前項資料時,應依內政部訂頒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 腦作業系統規範所定申請書格式逐欄填妥並簽名或蓋章後,傳真至欲 申請之地政事務所。但申請書標示填寫不完整或字跡潦草無法辨識者 ,不予受理。
  • 四、各所接受申請後,應立即將申請人姓名等填載於收件簿(如附件), 並依規定程序辦理。
  • 五、領件時,申請人應依規定繳納規費。
  • 六、各所依本要點受理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其處理時限依本府申請 案件處理時限表之規定期限辦理。但依第二點第五款申請八十三年以 前地價謄本(申報地價)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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