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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9)北市地一字第89231311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申請(購)地籍藍晒圖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地籍藍晒圖暨多目標地籍圖申請(購)作業要點)
  • 一、本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便利機關或民眾申請(購)本市大幅 地籍藍晒圖、多目標地籍藍晒圖(含道路名稱、重要地標及道路街廓 )暨彩色版多目標地籍圖,以了解地段、地號之位置及分佈情形,特 訂定本要點。
  • 二、凡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益團體、財團法人、一般 民眾需用地籍藍晒圖、多目標地籍藍晒圖或彩色版多目標地籍圖時, 得向本處測量大隊(以下簡稱測量大隊)申請(購)。
  • 三、申請(購)地籍藍晒圖,多目標地籍藍晒圖暨彩色版多目標地籍圖( 均不含圖廓坐標),以已重新辦竣地籍整理之地區者(如市地重劃地 區、區段徵收地區、都市更新地區、地籍圖重測地區....等),與測 量大隊編製底圖之同一比例尺者為限,且對於國家重要設施及軍事用 地範圍,依法不得公開閱覽者,得限制發給。
  • 四、申請(購)手續: (一)公益團體、財團法人、一般民眾部分:依本處訂頒之申請書逐欄填 寫區、段、小段、圖幅號碼、晒印(或繪製)份數及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等,並向測量大隊繳納規費後申請核發。 (二)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部分: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或 以行文敘明所需晒印(或繪製)之區、段、小段、圖幅號碼、晒印 份數向測量大隊申請核發。
  • 五、測量大隊核發之地籍藍晒圖、多目標地籍藍晒圖暨彩色版多目標地籍 圖,註明年、月、日及核發機關戳記、收件號碼,並加蓋「本地籍藍 晒圖所列地號,其土地界址應依地籍正圖鑑界經權利人間認定之實測 成果為準。」。
  • 六、收費方式: (一)地籍藍晒圖每幅收取規費新臺幣六○元。 (二)多目標地籍藍晒圖每幅收取規費新臺幣一○○元。 (三)彩色版多目標地籍圖每幅收取規費新臺幣三○○元。 其收支由測量大隊各依照年度預算程序辦理。前項規費得視實際情況 予以調整。
  • 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處定之。
  • 八、本要點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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