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局為確保各所隊電子儀器之安全,維護其原有之性能及使用狀況,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電子儀器,包括坐標讀取儀、繪圖機、電子經緯儀、光波測距儀、全球衛星 定位測量接收儀等及其相關器材與資料。
- 三、電子儀器應依其性能分別放置於特設之室內(以下簡稱電子儀器室),其相關之器材及 資料,應分別設櫃存放管理,不得散置。
- 四、電子儀器應經常保持整齊、清潔,並嚴禁煙火。凡無關之物品不得放置室內,至相關器 材屬於易燃、易爆性者,應另置於有隔絕設施之安全地點。
- 五、電子儀器室應設置空調設備,經常保持該儀器所限制之室溫與溼度範圍之內,並須有防 火、防曬、防塵、防溼、防盜、防鼠蟲等設備。
- 六、電子儀器應指派熟悉儀器操作、維護之編制內人員為管理人員,負責管理及經常檢查維 護。
- 七、欲使用坐標讀取儀及繪圖機者,使用人員應先予登記(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一),並受管 理人員之指導。
- 八、除下列人員外,其他人員嚴禁進入電子儀器室: (一)儀器室之管理人員及使用人員。 (二)該單位各級主管人員。 (三)該單位各級主管陪同之上級長官及參觀人員。
- 九、電子測量儀器攜出室外作業時,應填寫使用電子測量儀器請示單(格式如附件二),經 儀器管理單位主管核可後,由管理人員予以登記(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三),並點交使用 人員,無論是否連續使用,均應當日歸還;須為連續使用者,依簽准使用時間,逐日登 記取用,惟個案簽准辦理外縣市囑託勘測作業或送廠商檢修、校驗者不在此限。
- 十、攜出室外作業之電子儀器及相關配件,使用人員應於歸還前負責儀器及配件之清潔;管 理人員並應於歸還時即時檢查有無損壞或故障之情事,如有損壞、故障或零件遺失者, 管理人員應即簽報查明責任議處。 外業人員操作儀器時應嚴守下列儀器之操作與維護程序: (一)操作儀器前,應先熟讀及熟悉儀器之操作程序,必要時得對於人員實施儀器操作 訓練。 (二)開箱提取電子經緯儀時,必須握住儀器把手和底座,將儀器從儀器箱取出,不可 握住顯示幕下部,亦不可拿儀器的鏡筒;開箱提取其他儀器或配件時,亦應注意 避免造成儀器或配件之毀損。 (三)操作儀器時,固定儀器之腳架要張開到適當的角度並確保平穩牢固,架首須保持 大致水平,確定腳架的伸縮旋鈕已鎖緊。 (四)儀器置於腳架上時,連結螺旋應適度的鎖緊,確實固定以避免儀器掉落。 (五)作業時,操作人員須妥善看顧儀器,並得指定 1名測量助理輔助看顧儀器,隨時 注意周圍情況以避免儀器被人或車輛碰撞,作業過程中絕對不可任由儀器被獨自 放置在任何位置。 (六)搬移儀器時,若測站間距較近,儀器欲與腳架同時搬動時,應注意下列各點 : (1)搬動前,先將儀器電力關閉,並檢查連結螺旋是否已鎖緊。其他各種制動螺 旋,不可旋轉過緊。 (2)將望遠鏡鏡頭向下,如有螺旋並應鎖緊。 (3)搬運時,應保持直立方式搬動,嚴禁於肩上橫扛。 如距離較遠時,應將儀器放入儀器箱中搬運。 (七)電子經緯儀照準器不宜受強光直接照射,如作業時環境遇陽光太強,測量時宜以 遮陽傘遮蔽陽光。 (八)操作儀器時,應注意儀器各部位的調整範圍,旋轉螺旋時,若已至末端,勿再強 行扭轉。 (九)電子經緯儀鏡頭若有油汙,應以專業拭鏡布擦拭,不可任意以其他紙張或布料擦 拭。 (十)在使用儀器時,勿讓儀器沾碰到任何液體;電子經緯儀如遇下雨,應用傘具保護 儀器,停止儀器操作並迅速將儀器帶回室內場所避免淋雨,然後再妥善收入儀器 盒箱內將儀器帶回。 (十一)儀器在外業時若沾碰到水或任何液體受潮,回到辦公室後立即開箱取出儀器置 放於通風乾燥處,徹底晾乾後再裝置回箱內。 (十二)電子經緯儀、光波測距儀、全球衛星定位測量接收儀於操作時發現有異常時, 應立即中止作業,並查明原因。 (十三)作業完畢儀器放置回儀器箱前,應先將各螺旋部位調回中間位置,避免旋鈕之 損壞。將儀器電力關閉後,再將其放置回儀器箱中,並清點所有配件。關上箱 蓋子時,若箱蓋無法密合,切勿用力關上,應再檢查儀器放置位置是否正確崁 入。確定儀器箱蓋扣環已扣好後,再提起儀器箱。
- 十一、電子儀器經管理單位簽請機關首長核可後始得借與外單位使用。
- 十二、外單位使用儀器所需耗材,由該使用單位自行負責,儀器使用完畢時,管理人員應即 檢查儀器有否損壞,如有損壞,應由使用單位負責送修,恢復原有功能。
- 十三、本要點所定附件保存期間為一年,逾保存年限後簽請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銷毀。
- 十四、為確保儀器之精度,儀器應依實施作業所需之校正項目定期辦理檢查校正,其校正週 期至少 1年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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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36593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所隊電子儀器管理及使用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所隊電子儀器管理及使用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