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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4)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43390540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2、5、6、8點條文;並自104年12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小組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藝文推廣處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小組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確保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優秀 ,教學品質良好,及擴大研習績效,特設「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本處就研習相關領域學有專精派兼或聯兼之, 其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外聘委員任一單一性別以不 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並得連任一次,但連任委員不得超過原任委員人 數二分之一,並由處長擔任召集人。
  • 三、本小組為配合文化藝術研習班開課,每半年至少開會乙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 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四、本小組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為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五、本小組依本處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要點其任務如下: (一)審查授課教師資格。 (二)審議授課教師考評及聘任事宜。 (三)審議授課教師申訴事宜。 (四)提供有關本處文化藝術研習班之興革意見及改進措施。
  •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業務課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 有關業務。
  • 七、本小組各委員均為無給職,惟出席會議時,得發給出席費。
  • 八、本案經費由本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九、本要點報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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