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條文檢索

北市31-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4)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43390540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2、5、6、8點條文;並自104年12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小組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藝文推廣處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小組作業要點)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