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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6)北市捷人字第106302657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3、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人力研究小組設置原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所屬各工程處人力研究小組設置原則)
  • 一、為因應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人力計畫、人力精簡及 組織重整等事宜,合理規劃運用人力,特設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所屬各工程處人力 研究小組(以下簡稱本研究小組),並訂定本設置原則。
  • 二、本研究小組召集人由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副局長、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各一級單位 主管及所屬各工程處處長兼任,並由局長指定副局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
  • 三、本研究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人力精簡之規劃擬議事項。 (二)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人力計畫之規劃擬議事項。 (三)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組織重整之規劃擬議事項。
  • 四、本研究小組有關幕僚作業及連繫協調事項,由本局人事室派員兼辦。
  • 五、本研究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 本研究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 作成決議。
  • 六、本研究小組決議事項須簽奉局長核定後實施。
  • 七、本研究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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