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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5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95)北市翡秘字第095303413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 (原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備勤室使用管理規定;新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備勤室使用管理須知)
  • 一、備勤室之分配以職務上之需要及本局編制內員工為限,秘書室視實際需要派駐工友擔任 公共區域清潔工作。
  • 二、股長以上人員基於職務上需要,得分配備勤室。
  • 三、職員路途遙遠者,應檢附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提出申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借住 8日以上者停發交通費。 (二)依規定填寫借住申請單,奉核可後始得進入住宿(附件一)。
  • 四、遇災害或業務需要員工必須留守時,由科室主管提出暫時借住申請(附件二)。
  • 五、備勤室內物品及設備之管理,依據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 六、上班時間內嚴禁於備勤室內逗留或休息。
  • 七、員工如需臨時留宿時,應向值日人員辦理登記。
  • 八、嚴禁擅自使用耗電量大或具危險性之電氣製品如:電爐、烘乾機、微波爐或酒精爐等, 以節省公帑,並嚴禁擅自接用電線以維護備勤室安全。
  • 九、備勤室嚴禁酗酒、賭博、妨礙他人安寧等不正當之行為,並不得擅自更換門鎖。
  • 十、備勤室內之整潔由借住(使用)人自行保持,並善盡保管公物之責任,秘書室每月至少 檢查乙次。
  • 十一、借住(使用)人如因職務調動離職時,應將備勤室清理乾淨連同鑰匙一併交還秘書室 後,始得辦理離職手續。
  • 十二、如有違反本須知者,一經查覺取消使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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