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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2-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95)北市客一字第095300126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客語教育中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客語教育中心注意事項)
  • 一、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及管理臺北市「客語教育中心 」,以執行本會永續傳承客家語言文化的核心工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接受本會補助達一定金額之臺北市客家文化社團,包括客家民謠班、弦樂班、國樂班、 舞蹈班、禮俗班、鼓陣班、語言班、讀書會等團體,本會得指定要求其成為本會輔導之 客語教育中心,經由客語社會情境教育共同協力執行傳承客家語言文化之工作,並接受 本會之輔導、管理及考評,作為補助款核銷及未來是否繼續補助之參考。 前項所稱之一定金額,由本會決定之。
  • 三、本會輔助之客語教育中心,應依如下之標準作業: (一)各中心班長應通曉客語,負責執行客語情境教育工作,使各中心成為臺北市客語 社會。 (二)各中心聘任之客家文化教師應通曉客語,並以客語為主要教學語言,以落實該中 心之客語情境教育。 (三)各中心之活動應與客家語言文化之傳承有關,並於每次定期活動後三日內將活動 內容以本會規定之格式傳真至本會備查。 (四)各中心應依本會之要求定期作學習成果發表會,並參與本會主辦或協辦之各項客 家文化或公益活動,以共同協力推動客家文化或公益事務工作。 (五)各中心於每年初申請補助款時均應提出成員名冊,不得低於40人,如有重複時, 尊重該成員之自主選擇,並請不足之中心予以補足。各中心平時定期之活動應至 少維持20至40名成員,以期落實客語社會情境教育工作。
  • 四、本會以前條規定之標準作為考評客語教育中心之依據,並依考評之結果作為補助款是否 准予核銷及未來是否繼續補助之參考佐據。新成立之客家文化社團,本會得要求其於成 立並獲本會同意備查後一年內接受本會考評通過後,始視預算情形予以補助。
  • 五、臺北市客語教育中心工作成熟後,本會得逐步要求各中心之成員執行客語家庭親子教育 ,例如要求中心成員攜帶子孫參與成果發表會或其他客家文化活動,以期落實客語教育 於家庭中,就長期而言,俾使客語可於家庭中自然傳承。
  • 六、各中心執行客語社會情境教育及客語家庭親子教育時,得配合本會辦理之臺北客家書院 客語學堂、空中客語學堂、網路客語學堂(客語 e學堂)課程並使用本會發行之客語教 材(如客家文化季刊、客語學習護照、生趣介人公仔書等),以強化客語教育與學習之 效果。
  • 七、本注意事項自95年1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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