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國家賠償審議案件之品質 及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之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局承辦人員對於應提報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賠會)審議之案件 ,應綜合賠償義務機關函送之調查意見及相關證據資料,併請求權人之請求書與函復之 陳述意見及相關資料等,簽擬意見提國賠會審議。
- 三、賠償義務機關函復之處理意見,如發現其未副知請求權人者,應即通知賠償義務機關補 正程序。又其就全案之事實調查未詳盡或函附之證件內容不完整,而影響案件之研判者 ,本局承辦人應即通知該機關再行調查或補送相關文件資料,必要時得自行或會同調查 之。
- 四、受理之國家賠償案件如無法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應暫由第一 次收文機關為主辦賠償義務機關,並即通知相關機關於20日內提供處理意見,再依各相 關機關陳述之意見及提供之佐證資料,由本局承辦人員彙整簽具處理意見(包括權限爭 議或有無賠償責任之意見等待審事項),提報國賠會審議。
- 五、請求權人如以同一原因事實,同時向本府數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時,宜綜合併案處理,並 簽報本局主任秘書以上主管指派本案之承辦人員。
- 六、本局承辦人員撰寫國家賠償審議案件時,應衡酌下列事項: (一)注意其內容之完整及時效性。 (二)針對案件爭點之主張與有利、不利之事證及法令依據,並依據事實及證據作完整 之敘明,避免遺漏。 (三)對於案件所涉及重大之疑義或重要爭點,先予歸納及釐清並作成審議意見,同時 應參考蒐集所涉及之法令規定、行政規則、實務見解、法院判例或判決理由、學 說理論及類似案件過去之處理先例,附具於審議書後供國賠會審議。 (四)作成之審議意見,如屬案情簡單者,宜認定應否負國家賠償責任或應否行使求償 權,並作成初步結論。如案情複雜不易瞭解者,擬具之意見應分段分析,供國賠 會審議。
- 七、提報本府國賠會審議之案件,應將當事人國家賠償請求書及相關證據資料列為必要附件 並編號,必要時得請賠償義務機關將佐證之照片、肇事現場圖等資料,製作成電腦圖片 檔,以大螢幕畫面顯示,俾利於國賠會之研判。
- 八、國賠會審議時,有下列情形應通知當事人到會說明。但顯無理由者不在此限。 (一)被害人死亡或重大傷害事件。 (二)預估其請求合理賠償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案件。 (三)案件複雜須當事人到會說明之案件。 (四)當事人申請到會說明之案件。 (五)行使求償權時,應通知被求償權人。
- 九、提報本府國賠會再審或行使求償權之審議案件,應將原審議案件及相關證據資料列為附 件,俾便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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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3-2003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辦理國家賠償審議案件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法綜字第101327087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1年9月18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辦理國家賠償審議案件注意事項;新: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辦理國家賠償審議案件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