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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3-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07)北市法綜字第10760018671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國家賠償審議案件之品質 及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之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局承辦人員對於應提報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賠會)審議之案件 ,應綜合賠償義務機關函送之調查意見及相關證據資料,併請求權人之請求書與函復之 陳述意見及相關資料等,簽擬意見提國賠會審議。
  • 三、賠償義務機關函復之處理意見,如發現其未副知請求權人者,應即通知賠償義務機關補 正程序。又其就全案之事實調查未詳盡或函附之證件內容不完整,而影響案件之研判者 ,本局承辦人應即通知該機關再行調查或補送相關文件資料,必要時得自行或會同調查 之。
  • 四、受理國家賠償請求之機關,不能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本局承辦 人員收到機關函復之處理意見,應注意其有無依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十 點規定辦理,再簽具審議意見(包括權限爭議或有無賠償責任之意見等待審事項),提 報國賠會審議。
  • 五、請求權人如以同一原因事實,同時向本府數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時,宜綜合併案處理,並 簽報本局主任秘書以上主管指派本案之承辦人員。
  • 六、本局承辦人員撰寫國家賠償審議案件時,應衡酌下列事項: (一)注意其內容之完整及時效性。 (二)針對案件爭點之主張與有利、不利之事證及法令依據,並依據事實及證據作完整 之敘明,避免遺漏。 (三)對於案件所涉及重大之疑義或重要爭點,先予歸納及釐清並作成審議意見,同時 應參考蒐集所涉及之法令規定、行政規則、實務見解、法院判例或判決理由、學 說理論及類似案件過去之處理先例,附具於審議書後供國賠會審議。 (四)作成之審議意見,如屬案情簡單者,宜認定應否負國家賠償責任或應否行使求償 權,並作成初步結論。如案情複雜不易瞭解者,擬具之意見應分段分析,供國賠 會審議。
  • 七、提報本府國賠會審議之案件,應將當事人國家賠償請求書及相關證據資料列為必要附件 並編號,必要時得請賠償義務機關將佐證之照片、肇事現場圖等資料,製作成電腦圖片 檔,以大螢幕畫面顯示,俾利於國賠會之研判。
  • 八、國賠會審議時,有下列情形應通知當事人到會說明。但顯無理由者不在此限。 (一)被害人死亡或重大傷害事件。 (二)預估其請求合理賠償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案件。 (三)案件複雜須當事人到會說明之案件。 (四)當事人申請到會說明之案件。 (五)行使求償權時,應通知被求償權人。
  • 九、提報本府國賠會再審或行使求償權之審議案件,應將原審議案件及相關證據資料列為附 件,俾便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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