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要點所稱社區大學教學點,指社區大學在合約書所訂地點外,於該 行政區內增加之教學場地。
- 三、教學點可自有或租借,均應符合教學使用需求及建築、消防等公共安 全之規定。
- 四、社區大學申請設置教學點,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最近三年評鑑曾獲二次甲等以上。 (二)前期實際開課門數占該期核定招生課程數百分之七十以上。
- 五、社區大學申請設置教學點,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教學點社區民眾需求分析。 (二)符合設置條件項目說明。 (三)開設課程規劃。 (四)人員規劃及配置情形。 (五)場地規劃(含借用場地主管機關同意證明書、公共安全證明及 其他相關資料)。 (六)管理規劃(含行政運作與管理、危機處理等)。 (七)經費規劃(含收支預估規劃及備用方案)。
- 六、教學點每期須至少開設五門課程以上。
- 七、各申請案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邀請學者專家開會審 議之。
- 八、受託機構辦理教學點成效,列入社區大學年度評鑑項目。
- 九、如當地民眾無設置需求或違反規定、辦理不善,經本局函請改善,仍 未具體改善者,教學點應自次一期起停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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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24
(廢) 臺北市社區大學教學點設置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終字第1113088137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