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3-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政廉字第1123002565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本作業規定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廉政透明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設置要點第七點規定訂定之。
  • 二、為確保本會有效運行,促進本府公務員廉正執行公務,落實廉政透明 以保障市民權益,特訂定本規定。
  • 三、本會業務執行具體作法如下: (一)個案調查: 1.本會得就本府相關案件主動進行調查,本府相關機關應本透明公 開之原則提供文書影音資料以利調閱,或指定本府相關機關人員 提出報告或說明。 2.本會對於檢舉貪瀆不法案件或重大違失案件,得指派委員組成專 案小組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提本會審議。 (二)透明措施: 1.本府研考會及政風處得參考國際透明組織「清廉印象指數」之調 查項目,研擬本府清廉指標,每年公布本府各局處及所屬事業單 位清廉指數。 2.本府內部控制訪查成員機關得依本府稽查所屬各機關實施內部控 制成效作業原則辦理內控查核,每年提出查核報告及建議改善意 見。 3.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及施工查核小組得檢核採購案件及各項工程, 針對檢核結果及缺失,評估可能發生弊失風險及遭致外界質疑事 項,每季提出建議精進作為,缺失機關應為具體回覆。 4.本會得依據本府啟動貪瀆弊案檢討機制實施作業規定,要求各機 關涉及貪瀆不法案件提出再防貪檢討專報。 5.本府政風處協助各機關落實遊說法相關登記、公告程序之宣導與 踐行,以達全民監督之效。 (三)監督報告: 本府政風處每年得就當年度研修規劃廉政法令政策、調查案件成果 及本府辦理清廉指數、內控查核、採購稽核、施工查核、人事任用 考核等各項內稽內控成果,撰寫「臺北市政府廉政監督報告」並提 會報告。
  • 四、本會受理民眾口頭陳述意見、本府單一申訴窗口、電子郵件、信件、 傳真及其他管道之檢舉貪瀆不法案件,由本府政風處先行調查提出建 議,提本會審議,經本會決議立案調查或交本府政風處查察回覆。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立案調查: 1.人事任用、工程採購及施工驗收查核涉嫌貪瀆不法者。 2.行政違失,為社會矚目或導致本府重大損害者。 3.其他有重大違失情事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調查: 1.非屬本會職權行使對象或範圍者。 2.屬同一案件應併案處理者。 3.已處理之案件,無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4.未具體指明有何違失或瀆職情形者。
  • 五、本會專案小組之組成、運作方式、調卷及閱卷作業原則如下: (一)專案小組原則由外聘委員 2 至 4 名及內部委員 1 名共同組成 ,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加入,組長由成員互推產生,負責協 調聯繫、工作分配及報告事項。 (二)調查中之案件,如須通知相關人員到會詢問時,應通知於一定場所 為之,相關人員陳述時,得予以錄音、錄影及製作紀錄,並由其簽 名或蓋章。 (三)專案小組應自組成日起二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於本會審議,如因案 情複雜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提出時,應報告召集人核可後 展期,延長期限每次以一個月為限,自組成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完成 者,應敘明原因,提報本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1.繼續調查限期結案。 2.改派其他委員調查。 (四)本會調卷及閱卷作業原則如下: 1.調卷: (1)本會分派之調查案件,由本府政風處向權責機關調閱相關資料 。 (2)前點調閱屬機密等級之資料,由權責機關簽報首長後,提供本 會委員閱覽;個案資料如有不宜提供者,提報本會討論決議。 (3)調卷聯繫窗口為各權責機關政風機構;有關協助委員調卷、送 卷、記錄、整理資料等配合事項,由本府政風處及協查幕僚人 員配合辦理。 2.閱卷: (1)本會專案小組之委員得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有關之卷宗資 料(以下簡稱閱卷)。 (2)本會專案小組委員閱卷時,由本府政風處聯繫權責機關,以協 調閱卷時間、地點,提供委員必要之協助。委員閱卷時,原則 應於權責機關辦公場所為之。 (3)非屬該調查案件專案小組之委員,欲調閱或索取調查中案件之 資料,須報本會同意。 (4)專案小組委員閱卷時,由本府政風處指派人員製作閱卷紀錄, 並依委員指示記錄辦理事項。 (5)閱卷應保持卷宗正本資料之完整,不得有圈點、添註、塗改、 更換、抽取、毀棄、損害或隱匿之行為。 (6)非機密文件,委員認有需要調借時,應予列冊簽收(詳如附件 )並負保管責任。 (7)機密文件僅供委員閱覽,不得攜出、影印、抄錄、攝影或以任 何形式複製。
  • 六、本會執行業務,各機關應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本會執行稽核、調查、檢核及評估各項業務,包括調卷、訪查、參 與會議或會勘(驗)等,各機關應配合,不得拒絕。 (二)經本會專案小組執行調查或稽核結果涉有違失之案件,移由各權責 機關追究行政責任,如涉及刑事不法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報告中 所提列之建議事項後續執行情形,應提報本會。
  • 七、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本 會會議全程錄音錄影。
  • 八、本會發言人由召集人指定,個案之發言人由專案小組組長兼任。
  • 九、本會委員及相關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密義務: 1.專案小組因調查案件所撰寫之報告,在未經本會同意公開前應列 為密件,委員對於調查中所接觸或知悉之密件資料,均負有保密 責任,並遵守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個人資料保護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行政程序法、營業秘密法及刑法等保 密義務及責任相關規定,且非經本會同意,不得擅自利用、擷取 、持有、傳遞或以任何形式洩漏或提供、交付予第三人。 2.調查中案件未經本會同意,不得任意對外發言洩漏調查內容,但 已公開之資訊不在此限。 (二)迴避規定: 委員於審議案件時,除依設置要點第 4 點第 5 項辦理外,若涉 有爭議或認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由本會依職權請委員迴避 。 (三)委員自律: 1.委員應超然、公正行使職權,並親自出席會議。 2.委員不得接受與本府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定承攬、買賣或其他 契約關係廠商之飲宴應酬、受贈財物及請託關說。 3.委員不得針對正在進行中之調查個案案情接受新聞媒體(報紙、 雜誌、電視台、廣播及網路等)之訪問,其發表言論不得違反本 點第一項保密義務之各款規定,但調查之程序、進度及已公開之 資訊不在此限。 4.委員不得以本會委員名義就會議資料、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編 撰新聞紙及雜誌、刊登書籍及其他出版品,但經提報本會決議許 可者不在此限。
  • 十、本會檢舉專線 1999 轉 1743 及專屬網頁(http://cgc.gov.taipei )電子信箱(cgc@mail.taipei.gov.tw)提供民眾檢舉,並依據本府 訂頒「臺北市政府獎勵檢舉貪污瀆職作業要點」規定,予以獎勵及保 護措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