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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7 條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 事務;其有關幕僚作業,由政風處派員兼辦。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23-03-2005
(廢) 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作業規定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政廉字第1123002565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