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臺北市地政講堂(以下簡稱本講堂)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四、本講堂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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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3007
臺北市地政講堂場地收費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地籍字第105306033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105年4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