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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0236527400號令訂定全文4點;並自103年1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 司及商業是否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法令(以下簡稱都計、建 管法令)規定,並兼顧商業發展與公共環境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敏感性行業,係指易造成影響社會安寧、公共安全等情 事發生之相關行業,含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 茶室業、視聽歌唱業、理容業、三溫暖業、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 業、餐館業、飲酒店業及按摩業(含腳底按摩業)等行業。 經營前項敏感性行業之公司或商業,申請辦理設立、遷址或營業項目 變更登記時,應由本府主動提供其營業場所之審查服務。
  • 三、申請人在本市商業處(以下簡稱商業處)辦理公司或商業設立、遷址 及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倘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含有本要點所稱 敏感性行業時,應由商業處承辦人主動填寫「敏感性行業營業場所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表」,並將該表送至「營 業場所審查與查詢服務櫃檯」進行審查後,依其審查結果區分為符合 或不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二類辦理。
  • 四、依第三點審查之結果為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者,商業處應於公司 或商業登記核准函中註明:「貴公司/商業營業場所業經『營業場所 審查與查詢服務櫃檯』審查,『○○○業』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 ,惟經營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電子 遊戲場業及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應另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 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 自治條例』及『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經主管機 關許可或辦妥營業場所地址登記後,始得營業。」 依第三點審查之結果為不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者,商業處應先函 知申請人該營業場所不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建議另擇其他符合 上開法令規定之營業場所營業;申請人如仍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 ,商業處應於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函中註明:「貴公司/商業營業場 所業經『營業場所審查與查詢服務櫃檯』審查,『○○○業』不符合 都計或建管法令規定,請遷至其他符合上開法令規定之營業場所營業 ,如經營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電子 遊戲場業及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應另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 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 自治條例』及『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經主管機 關許可或辦妥營業場所地址登記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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