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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5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臺北市立文獻館(109)北市獻編字第109300404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9年11月13日起生效
  • 一、本須知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
  • 二、本須知適用範圍為樹心會館多功能區 A 區、B 區(以下稱本場地) ,位於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一百七十四之二號,面積三百零二點 三平方公尺。
  • 三、本場地之使用用途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等非營利性活動為 優先。申請活動不得涉及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 選活動及政黨黨務活動。
  • 四、本場地提供申請使用對象及使用順序如下,同一順序同時有二以上申 請者,則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二)各級政府機關、學校。 (三)經登記或立案核准之機構、法人、團體。
  • 五、每年七月起開放申請次年一至六月檔期,一月起開放申請當年七至十 二月檔期。最遲須於使用日三十日前提出正式申請文件,於本館指定 期限內,場地費用全額一次繳清後核准使用。
  • 六、本場地使用時段以日為單位,最短申請使用一日。
  • 七、本場地開放申請使用時段為公告期間內週一至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 時。
  • 八、全區室內禁止吸煙、嚼食檳榔、攜帶寵物(視障人士之導盲犬例外) 。
  • 九、本場地不提供活動(展覽)期間清潔服務,應由申請單位自行維持展 間清潔,活動(展覽)所產生之廢棄物以及工作人員所產生之廢棄物 ,亦應自行處理。
  • 十、本場地不提供現場服務人員,亦不包含任何陳設物品及設備,申請單 位應自行處理,並安排於每日開始、結束時,先行通知現場保全人員 ,協助完成開、關門等設定動作。展場內物品若有遺失、損毀,本館 不負相關責任。
  • 十一、申請單位使用本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必要時,如有違反管理機 關得令其立即停止違規使用行為,至改善為止: (一)活動(展覽)陳設不得以釘掛、或其他可能破壞古蹟建物的方式 進行施作。申請單位進行展覽陳設前,應先做好保護措施並確保 活動(展覽)結束後得回復至建物原本狀態。現場須採取配件組 裝式施工,不得使用電動機具裁切、加工木材、金屬等原料。 (二)工作人員於木頭地板上移動陳設物品時應以離地搬動的方式進行 。不得以拖、拉、推等方式造成地板損傷。 (三)活動場地不得堆放雜物;架設電源線時應確實固定不得裸露,禁 止使用可能會造成殘膠之膠帶。 (四)若有活動節目安排,不得使用鑼鼓類樂器、高分貝音樂及瓦斯鳴 笛,以避免產生噪音,活動音量應遵守噪音管制規定,擴音器材 不得朝向戶外放送,以維護周邊居民及辦公環境安寧。嚴禁使用 瓦斯類等危害器具,亦不得使用特效器材。如有違反噪音管制相 關法規致衍生罰則,由活動主辦單位自行負責。 (五)若須移動現場原有之設備,應先通知管理機關之工作人員。
  • 十二、申請單位取得本場地使用許可後,若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 申請單位之原因外,應於使用日九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館取消使 用或另議使用時間。使用日九十日前取消,無息退還所繳納費用; 使用日九十日內取消者,場地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已發生之費用不 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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