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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第 3 條各機關場地提供使用之範圍、用途、時間、提供申請使用對象及多人申請 同一場地之使用優先順序,由各場地管理機關公告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31-04-305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臺北市立文獻館(109)北市獻編字第109300404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9年11月1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