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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6481763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條。 二、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貳、目標 一、透過經費補助相關團體之方式,開拓社區老人活動據點。 二、滿足高齡人口日增後之需求,鼓勵健康及亞健康長者使用據點服務, 增進長者之社會參與機會。
  • 參、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依法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性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行政組織及財 務健全,且申請補助項目與該單位設立宗旨相符者。 二、所提供之場地需有安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消防安全事項 應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且該場地所提供之相關活動無違反 公序良俗之虞,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肆、補助項目 一、活動據點 1.0: (一)辦理內容:辦理長者健康促進、文康休閒活動。 (二)補助條件: 1.場地規定:可提供非違建合法房屋之室內樓地板面積至少三十五 平方公尺(約十坪)之場地空間(限地上樓層),約可容納十五 至二十位以上長者活動。 2.開放時段:每週至少開放三個時段(每時段至少三小時)辦理長 者健康促進或文康休閒活動,由專人帶領活動時段須達總開放時 段二時段以上。 (三)補助項目: 1.設備費:已核准補助之設備,三年內不得再重複申請,但使用期 限在三年以上者,需不堪使用之情況下方得申請。 2.場地使用費。 3.書報雜誌文宣費。 4.茶水費。 5.講師鐘點費: (1)課程招生人數:每班招生人數達六十歲以上長者十五人。 (2)課程辦理週數:需每週至少辦理一次,並持續開課達十二週以 上,每班每次以二小時為原則。 (3)課程及講座講師應以符合下列資格為原則: a.現(曾)任國內外大專院校之老師。 b.相關機構推薦之專業人才。 c.對專門技能具有優良之素養與研究,曾開班授課或為相關社 團之會員,或持有相關檢定資格或學經歷證明文件者。 (4)活動及課程至少辦理失智症相關講座至少一小時及一項高齡友 善城市八大議題(老人防跌、規律運動、健康飲食、心理健康 促進、口腔保健、菸害防制、社會參與、篩檢服務)。 二、活動據點 2.0: (一)辦理內容:辦理長者健康促進、文康休閒活動,並每週提供老人共 餐服務一次以上。 (二)補助條件: 1.場地規定:同活動據點 1.0。 2.開放時段:每週至少開放四個時段(每時段至少三小時)辦理長 者健康促進或文康休閒活動,由專人帶領活動時段須達總開放時 段二時段以上。 3.共餐服務:以供應午餐為原則,其方式得以自行烹煮、訂餐或外 燴方式,餐食來源可結合各式資源。 (三)補助項目: 1.設備費:已核准補助之設備,三年內不得再重複申請,但使用期 限在三年以上者,需不堪使用之情況下方可申請。 2.場地使用費。 3.講師鐘點費:同活動據點 1.0。 4.業務費(含志工費及食材費) 三、活動據點 3.0: (一)辦理內容:辦理長者健康促進、文康休閒活動,並每週提供老人共 餐服務二次以上。 (二)補助條件:同活動據點 2.0。 (三)補助項目:同活動據點 2.0,以及可申請人事費之補助,人事費之 補助標準如下: 1.補助條件: (1)申請人事費之人員,需參加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不定期辦理之在職教育訓練以及行政聯繫會議。 (2)人事費補助申請最多限一名兼職行政助理員和一名兼職餐飲規 劃員。 2.人員項目: (1)兼職行政助理員: a.資格:參與當年度據點相關之教育訓練至少八小時。 b.工作內容:協助據點辦理行政作業、評鑑及本局政策推動事 項。 (2)兼職餐飲規劃員: a.資格:持有營養師執照或丙級廚師執照(丙級中西餐技術士 ),或參與當年度餐飲服務或據點相關之教育訓練至少八小 時者。 b.工作內容:建立服務流程、餐食規劃、志工督導及本局政策 推動事項。 四、田園城市補助: (一)補助對象:經本局核定之老人活動據點。 (二)補助主題:園藝課程、社區據點菜園、據點綠化總體營造等,本提 案須提報服務成果,實際服務效益未達所提計畫預期服務效益,本 局得依比例核銷補助經費。 (三)同一單位每年限申請一案,至多補助十萬元。 五、創新提案補助: (一)補助對象:經本局核定之老人活動據點。 (二)補助主題:長青力開發、社區協力陪伴、家庭支持互動、祖孫代間 活動、空間規劃及形象經營、長者體適能、長者生命回顧、提高社 區男性長者參與據點意願等創新提案。 (三)同一單位每年限申請一案,至多補助十萬元。 六、樂齡學堂補助: (一)補助對象: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核定辦理樂齡 學堂之學校。 (二)補助項目:已辦理教育局樂齡學堂計畫者,僅可申請食材費、志工 費及購買或承租環保餐具費。 七、本計畫之補助細項及其金額補助標準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伍、申請程序及執行期間 一、申請時間: (一)第一階段申請時間為當年二月二十日前,第二階段申請時間為當年 四月一日至當年四月十五日,第三階段申請時間為當年六月一日至 當年六月十五日,社會局得視經費賸餘情形,公告第四階段申請, 若本方案經費已用罄,社會局得隨即辦理停止公告。但補助金額十 萬以下者不在此限,於執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採隨到隨審制(最 遲請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送件)。 (二)創新提案及田園城市補助:請於計畫執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最遲 請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送件),申請單位需於當年十二月十二日 前執行完畢。 二、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於申請時間前送(寄)達本局,申請文件不 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七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者不予受理。 三、案件於收件截止日後辦理審查作業,計畫補助之起始時間追溯至送件 申請月。 四、計畫之執行期間不得超過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陸、申請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一、活動據點: (一)申請計畫書。 (二)經費概算書。 (三)申請經費切結書。 (四)房屋租賃契約、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等可資證明申 請單位為合法使用該場所及坪數證明之文件。 (五)章程、立案證書(如申請單位為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免附立 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無負責人當選證書者,免附)及 理(董)監事名冊。 (六)場地照片至少八張,拍攝需包含場所入口處、逃生出口、場地空間 擺設與隔間等;惟申請據點若為本市區民活動中心或公民會館者可 免附。 (七)老人共餐名冊(據點 2.0 及 3.0 才須附,最遲於申請後一個月 繳交)。 (八)申請兼職人事費者,需附兼職人事簡歷及服務時數規劃表(據點 3 .0 才須附)。 二、田園城市及創新提案補助: (一)申請表計畫書。 (二)經費概算書。
  • 柒、審查作業: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 捌、核銷、督導與考核 一、核銷: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核銷時應依「當年度臺北市辦理老人活動據點經費核銷注意事項」 說明檢具相關資料,並依本局會計程序相關規定辦理,本局並得派 員查核。 (三)受補助經費申請支付款項時,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已核定之單位若實際效益未達預期效益百分八十,得依比例核銷核 定補助金額。 (五)辦理創新提案、田園城市:需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辦理核銷, 最遲請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二日辦理。 二、督導與考核: (一)接受補助之單位須受本局不定期實地檢核考察,並配合辦理相關事 項,檢核結果及配合情形將作為隔年補助款核定之依據。 1.每月確實記錄服務情形,並於次月五日前繳交活動執行效益表。 2.配合參與聯繫會報及據點觀摩等相關活動,及依本局需求進行調 查與訪談,以利未來政策規劃與推動。 (二)本案補助之器材,應登錄財產目錄,並於器材適當位置貼上貼上「 財政部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貼紙。 (三)各單位核定補助後,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若執行期間計 畫內容有特殊原因須調整或補助經費項目變動時,應先敘明理由函 報本局並經核准後方可辦理。 (四)受補助經費之衍生收入,例如向長者收取費用之用途,申請單位應 敘明處理方式。 (五)受補助者執行計畫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本局 不追加補助。 (六)遇有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款項未依指定用途使用、經 費有虛報或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事者,本局得廢止受補助單位全部 或一部之核定,要求受補助單位將本局已核撥支款項繳回,遭廢止 核定之單位自廢止日起三年內本局不再受理其申請。接受補助單位 得於文到次日起三十日內,書寫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局遞送,並將 副本抄送本府法務局,未依限申覆或申覆未獲同意者,即應依本局 處分辦理。 (七)已由本局補助設備之據點,營運未滿三年有停辦情形者,其接受補 助設施設備之經費應按未使用月份比例繳回本局,設施設備所有權 撥交受補助單位管理。
  • 玖、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拾、本計畫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拾壹、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臺北市社會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 事項」及「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等相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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