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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06-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6481763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 老人福利法
    第 27 條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鼓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 二、舉行老人休閒、體育活動。 三、設置休閒活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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