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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檢索

北市08-04-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6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01681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市民臨時工作輔導自治條例;新名稱: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
自第 1 條至第 23 條
說明:
  • 半型逗點 "," 以區隔條號。
  • 半型減號 "-" 表示連續之條號區間。
  • 半型句點 "." 表示有「之」的條號。
範例:

欲查詢第1,6,7,8,10,32,33,34之1,35之3條, 條件設定方式:1,6-8,10,32-33,34.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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