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編 物權
- 第 一 章 通則
- 第 762 條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 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第 763 條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 因混同而消滅。 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第 764 條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 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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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