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0.02.09 法律字第11003500720號函
- 有關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就銀行未來於線上申辦房貸業務,實務所衍生之抵押權設定作業所提相關疑義之說明
2.
-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9.03.18 原民土字第1090015449號
- 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人或所有權人,若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經行政機關撤銷原授益行政處分後,得逕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毋須再向普通法院提起塗銷登記之訴,惟如有具體個案進入訴願或訴訟程序,仍以受理訴願機關及司法機關之最終判斷為準
3.
- 法務部 103.08.06 法律字第10303508300號函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參照,該辦法第17條第1項「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取得土地所有權生效要件,所請求僅係登記行為,已無財產價值,性質上非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從而應無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適用。行政機關如怠於履行義務,致原住民保留地於「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5年」後,遲未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仍無礙原住民於登記前即「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及得向有關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
4.
- 內政部 99.03.29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2839號
- 土地法第73條規定逾期申請登記所計收之罰鍰,本質上係屬行政罰;又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應視具體個案情況判斷係屬繼續性行為或僅為狀態持續之行為定其時效之起算點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06 北市法一字第09631822700號函
- 本案因承辦公司不諳法令而誤寫,故應將投資契約書送請地政事務所,並闡明雙方原意係欲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載明所定條款約定,登載契約條文第6條第1項之內容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0.06 簽見
- 本案契約如定性為混合契約,似宜將使用費計算方式約定清楚,究係為乙方出資額對價,或專案核定免收(使用期限為多久,免交使用費期限為多久)亦或係屬附有負擔贈與而不生計收使用費問題等,均應予以釐清明定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0.04 簽見
- 有關自己建築之房屋,與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有別,縱使不經登記,亦不在民法第758條所謂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列,即起造人雖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然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仍屬起造人所有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3.05 北市法二字第9020149400號函
- 臺北市政府經營本案系爭眷舍,若係確以所有之意思而和平繼續間接占有,因四十七年迄今業已四十餘年,無論占有之始是否為善意並無過失,均已滿足不動產之一般及特別取得時效之期間,而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