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2212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暫行管理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
-
2.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2195500號令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
-
1. 中華民國91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91)府法三字第09108058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91年9月1日施行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3-13-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91 年 07 月 26 日
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2212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暫行管理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