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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133323600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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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2348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條;除購屋貸款利息補助部分,施行日期另定之,餘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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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0年4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9003732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8-0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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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0 年 04 月 09 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133323600號令發布廢止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97.09.12)本準則除購屋貸款利息補助部分,施行日期另定之,餘自發布日施行